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鲁人发[2007]119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学校岗位设置
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技工学校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技工学校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技工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2]34号)及其他有关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技工学校岗位设置
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技工学校。
根据技工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E五类。其中:
“A”类为承担培养技师、高级技师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师资任务的技师学院;“B”类为承担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师资任务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承担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和多种培训任务的省级重点技工学校;“D”类为承担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和多种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E”类为主要承担培养初级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
承担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和技工学校教学研究任务的省、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可分别参照A类、B类技工学校执行。承担就业前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参照E类技工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技工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技工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包括: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技工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技工学校中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技工学校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技工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技工学校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
单位
类型
|
高 级
|
中 级
|
初 级
|
|
小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小计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小计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30
|
6
|
12
|
12
|
50
|
15
|
20
|
15
|
20
|
10
|
10
|
|
|
B
|
25
|
5
|
10
|
10
|
45
|
14
|
17
|
14
|
30
|
15
|
15
|
|
|
C
|
20
|
4
|
8
|
8
|
40
|
12
|
16
|
12
|
40
|
20
|
20
|
|
|
D
|
15
|
3
|
6
|
6
|
35
|
11
|
13
|
11
|
50
|
25
|
25
|
|
|
E
|
10
|
2
|
4
|
4
|
30
|
9
|
12
|
9
|
60
|
30
|
30
|
|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实习实训任务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
单位
类型
|
技 术 工
|
|
一至二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
|
≤%
|
≤%
|
≤%
|
≤%
|
≥%
|
|
A
|
5
|
2
|
3
|
20
|
40
|
35
|
|
B
|
5
|
2
|
3
|
20
|
40
|
35
|
|
C
|
5
|
1
|
4
|
20
|
40
|
35
|
|
D
|
5
|
1
|
4
|
20
|
40
|
35
|
|
E
|
5
|
|
5
|
20
|
40
|
35
|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技工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技工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技工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技工学校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